关于促进我省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提案的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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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7 15:16 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民进山东省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促进我省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提案》收悉。针对提案所提建议,我局及有关会办单位认真进行了研究。现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和相关会办单位意见,答复如下:

一、我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总体情况

2015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试点以来,全省各地立足实际,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全省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合作社累计发生信用互助业务12824笔、互助金额4.90亿元,全省有14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互助资金余额7211万元。

    二、关于“完善顶层设计 ,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主体”的有关建议

提案中关于“将农村合作金融全部纳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自上而下制定单一规范性行业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议,需从国家层面立法予以明确并加以推动。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实质开展农村信用互助业务的各类组织纳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下一步,待《条例》正式出台后,我省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

三、关于“拓宽资金渠道,发挥多层次资金互助作用”的有关建议

提案中关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可向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利率提供政策转贷业务”的建议,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政策转贷业务受限于政策性银行总行制度约束,仅授权部分分支机构开展试点。通过政策转贷业务加强对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支持,还需要在下步工作中逐步探索。关于采用联合社模式开展试点的有关建议,前期安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已批准安丘市石埠子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了试点,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试点实际效果作进一步研究。

提案中关于“税务部门明确减免相关增值税,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合作社予以减免生产销售环节的相关税种”的建议,省税务部门反馈,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国家层面,省级税务机关未经授权没有制定税收政策的权力。下一步,省税务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深入了解纳税人在税费政策、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所提合理诉求且省级税务部门无法满足的部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反馈,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提案中关于“加大农村合作金融资金扶持力度”的建议,试点初期我省已出台了相应扶持政策,通过发放奖励资金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此外,近年我省财政部门为鼓励和引导农村金融发展,开展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3年内,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各市县根据当地情况,也陆续出台了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继续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补助标准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四、关于“健全风险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的有关建议

试点以来,我局一直高度重视防范试点风险,制定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从资格认定、社员管理、运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作了详细规定。如第九条规定,“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单独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并配备具备相应从业能力的部门经理和财务人员。”第二十条规定,“使用互助金用于消费类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互助资金限额的20%。”此外,第十七条对资金来源和互助资金限额进行了限定,第二十六条要求互助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需进行银行托管等等。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关于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信用评价机制的有关建议,目前我省正在推进山东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探索通过相关数据资源的整合开发,实现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提升利用数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感谢您对我省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为我们提供宝贵意见建议!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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