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6-01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2〕91号 发布日期: 2022-06-02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青岛八大关近代建筑保护范围内实施山海关路15号楼建设工程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青岛八大关近代建筑保护范围内

实施山海关路15号楼建设工程的批复

鲁政字〔2022〕9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青岛八大关近代建筑保护范围内实施山海关路15号楼建设工程的请示》(青政呈〔202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岛八大关近代建筑保护范围内实施山海关路15号楼建设工程。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修改完善后的工程设计方案开展项目施工,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同时按程序报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措施,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日印发

责任编辑: 庞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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