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监督
管理办法》内容修订说明
一、将《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改名为《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理由:与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二、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理由:各地机构改革后,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已由合并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原《办法》内容共五十条,修订后因第九条与第十条内容合并为第九条,自第十条开始,依次重新编订各条顺序,《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共四十九条。
四、第三条第一款内容删除“考核”增加“监督”,第二款修改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理由:将“考核”调整为“监督”,进一步明确上级对下级的业务监督指导职责。对市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细化,有利于结合辖区实际推动工作。
五、第七条第一款内容增加“积极推广应用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平台”。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内容将“日常监管系统”修改为“信息化监管系统”。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内容将“并于当日将上述检验检测结果报送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并于当日将上述检验检测结果以上传信息化监管系统等方式报送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增加第三款“鼓励规范使用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平台,自动生成销售凭证,全程电子化流转”。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场销售者可以使用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平台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理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食品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广工作实际,将有关内容予以修改补充,保障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六、第八条第一款内容将“具有可追溯效力的证明材料”修改为“可溯源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第二款修改为“除上述两项外,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签章的复印件,经批发市场开办者查验后方可入场销售。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第九条“产地证明”和原第十条“购货凭证”统称为“可溯源凭证”,将两条内容合并为第九条,并根据产品可溯源凭证实际开具情况,增加“(八)其他可以追溯到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主体的凭证”。第十条内容将“合格证明材料”修改为“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删除第五项内容。第二十九条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查验具有追溯效力的证明材料”修改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验并保存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理由: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变化进行调整,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可溯源并具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不可溯源的不得入场,没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七、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内容增加“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筛查能力”。
理由:根据农兽药物更新方向和快速检测技术发展趋势,建议市场使用更为先进、准确的快速检测方法,加强食用农产品问题发现率。
八、第二十五条内容增加“每月对场内全部品种进行1次检验,每周对高风险品种进行1次检验”。
理由: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的有关要求。
九、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内容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批发市场确定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公布基层监管所地址、举报投诉电话”改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辖区批发市场实行驻场监管制度,确定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固定工作场所,公开联系方式”,增加第二款“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实际情况采取专职、兼职及轮值等驻场工作方式,并在政策范围内提供工作保障”。
理由: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驻场监管的有关要求,总结实际工作经验,将县级监管部门在批发市场确定2名执法人员的做法明确为实行驻场监管制度。根据基层监管部门力量配备等实际情况,驻场监管形式可以采用专职、兼职轮值等方式,更为灵活,适应性更强。
十、第四十一条内容增加“落实快检复检快速通道要求”。
理由: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健全食用农产品快检复检快速通道及核查处置工作指南》等文件内容要求。
十一、第三十九条内容增加“落实上级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有关要求”。
理由: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抽检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