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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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 04- 15 15: 39 来源: 山东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改革完善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不断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近年来有序实施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19条”“松绑+激励20条”“包干制”试点三轮改革,初步构建起了符合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新机制,一些长期困扰科研人员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通过工作督察和调研,也发现在政策设计、推进落实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挖掘更大潜力、释放更多活力。

2021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21〕32号文件,从七个方面提出了自主权下放更多、激励力度更大、服务管理措施更优、让科研人员获得感更强的25条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科研活力和创新动力,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系统总结前三轮改革经验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征求意见、部门会商,起草形成了《实施意见》,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将中央改革要求与我省管理实际进行了充分衔接,研究提出了九个方面32条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项目分层预算管理机制(2条)。主要是建立“财政对支出任务、部门对具体项目”的科研预算管理新机制,厘清财政与部门预算权责,凝聚工作合力。

二是简化项目预算编制(4条)。主要是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减少预算科目,下放费用类别确定权,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推动预算编制精简提效。

三是优化预算执行管理(6条)。主要是实行经费“直通车”限时拨付管理,下放预算调剂权,建立急需设备耗材“绿色通道”采购机制,提高报销效率,促进经费高效拨付使用。

四是改进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财务管理(3条)。主要是明确由单位承担决算编制工作,合并开展财务技术验收,放宽结余资金管理使用,减轻科研人员决算结题事务性负担。

五是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5条)。主要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强化绩效工资、人才薪酬、成果转化激励,鼓励横向课题取酬,积极构建体现知识、技术等要素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六是完善科研服务保障机制(3条)。主要是强化科研项目全过程服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全面推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任务实施提供有力服务保障。

七是创新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4条)。主要是强化财税政策引导,健全投入激励约束,改进重点人才项目和新型研发机构经费支持方式,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增强创新内生动力。

八是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2条)。主要是健全绩效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监督检查,减少过程评价检查,推进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九是组织实施(3条)。主要是修订完善制度、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各项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三、主要创新点

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突出政策覆盖面。所提32条措施涵盖了项目申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结题、监督检查等科研经费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面回应科研人员关切诉求,是一次系统的政策集成。

二是体现山东管理实际。除权限在中央的4条措施外,其余28条措施均为我省新提出或在国家文件基础上深化提升的政策,吸收了各方面改革创新的最新成果,既全面贯彻了中央精神,又充分体现了山东特色。

三是细化实化改革要求。针对国家文件提出的有关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均逐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明确科研财务助理的配备方式;明确财务报销实行限时办理制;明确建立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双预警”机制;明确基础研究投入多元化的实现形式等。

四是强化改革配套联动。同步形成了财政科研项目、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两张负面清单,首次梳理形成改革后单位需制定(修订)的制度清单并要求限时完成,待《实施意见》出台后将以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印发执行,保障改革全面落实落地。

四、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省级立项实施的自然科学类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文件印发前已验收(结题)的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验收(结题)项目及新立项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责任编辑: 张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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