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12-15 |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2〕238号 | 发布日期: 2022-12-28 |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山东招远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批复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山东招远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2〕23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置山东招远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请示》(烟政呈〔2022〕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有关规定,经商生态环境部,现批复如下:
一、确定山东招远核电厂6台机组周围半径5公里(以每台机组反应堆为中心)为规划限制区。
二、你市要严格控制规划限制区内人口机械增长,对规划限制区内的新建和扩建项目加以引导或限制,以便在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