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

第一条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以下简称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挂山东省第八地质矿产勘查院牌子。

第二条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党委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主要职责是:承担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确权、规划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相关检验检测和地质实验测试工作;承担地质环境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有关工作;开展地学研究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核定事业编制306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9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89名、工勤技能人员编制98名。设党委书记、大队长(院长)1名、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副大队长(副院长)3名。

第五条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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