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

第一条 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以下简称省物化探勘查院)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省物化探勘查院党委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省物化探勘查院主要职责是: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区域地质、水文地质等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承担相关检验检测、地质实验测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承担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相关工作;开展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地学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省物化探勘查院核定事业编制468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340名、工勤技能人员编制96名。设党委书记、院长1名,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 副院长4名。

第五条 省物化探勘查院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2日起施行。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56号

电话:(0531)86403546

传真:(0531)8695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