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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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 10- 28 16: 33 来源: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就《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修订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原《山东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原《预案》”)为2013年发布,对我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不断优化,原《预案》亟需修订完善。

(一)应急预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应急预案的定位从补充应急管理制度向完善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转变,工作重心从解决预案有无向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转变。为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应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对原《预案》进行修订。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继更新。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正。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颁布。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8年10月8日,山东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应急管理的部门结构、职能发生重大改变。2021年9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依规应当修订。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的规定,应当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一)成立预案修订工作小组。2020年4月,省公安厅按照编制要求,成立由基层事故处理民警、全省事故处理专家,相关高校专家教授、以及省公安厅相关业务部门骨干组成的修订工作小组,修订完成《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2021年9月18日,《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按照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函》要求,修订工作小组在《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调研论证,结合新印发的《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认真进行研究,形成修订后的新《预案》。

(二)对原《预案》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修订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原《预案》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系统研究原《预案》在运行中的经验和不足。针对原《预案》在运行过程中表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修订方案。

(三)新《预案》的编撰。严格按照预案编制要求,对原《预案》进行逐条研究修改,组织专家对修订初稿进行评审,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并充分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新《预案》。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名称。原《预案》名称为《山东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名称中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实际上是包含关系,应急预案亦包含了救援预案,不必再予以特别强调。本次修订将预案名称改为《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从语义表述上更为科学合理、简明扼要。

(二)调整适用范围。原《预案》适用范围为:“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这一表述的后半部分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操作性不强。鉴于此,新《预案》调整为:“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50人以上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整后《预案》的适用更为明确。同时,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重特大事故的等级划分相对应。

(三)完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原《预案》“组织体系及职责”的相关规定在逻辑上有些混乱,且设置四个应急处置小组不能覆盖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新《预案》将其规范为“省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并规范了每一个机构的牵头部门和工作职责,逻辑性更强,表达更为准确清晰、简洁明了。同时,原《预案》附件部分的“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与正文部分有重复,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作为应急预案的支撑文件较合适,故删除原《预案》附件。

(四)取消分级负责,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协同。原《预案》专章规定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级负责的原则,在预案实际运行过程中“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模式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能让事故应急救援更为快捷便利。同时,原《预案》应急措施并未对应事故分级,鉴于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属地响应更为合理,新《预案》删除了有关事故分级的内容。

(五)取消奖惩部分。原《预案》专章规定了奖励和责任追究,当前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均有其他相关的要求和具体规定,作为应急预案,应以应急处置为主,规定奖惩的内容,在日常运行中无法依据执行。

四、重点政策措施

(一)预防预警机制进一步强化。新《预案》进一步强化了预防预警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预警机制方面的工作职责和措施,为有效建立完善的事故预防体系和预警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新《预案》压实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责任,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三)应急措施进一步细化。新《预案》从预防预警到应急响应,从后期处理到应急保障,从预案管理到预案解释,进一步进行细化。比如,进一步明确预案启动和信息报告的程序,增加应急响应的原则、先期处置以及信息发布与舆情管理等内容。

(四)应急程序进一步完善。新《预案》完善了应急程序,让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通畅,总指挥启动预案后,立即建立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并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先期的应急指挥机构建立联系,视情召开会议,调集力量,迅速开展工作。

责任编辑: 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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