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12-15 |
发文字号: 鲁市监法规字〔2021〕13号 | 发布日期: 2022-01-07 |
标 题: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市监法规字〔2021〕13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2021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