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12-30
发文字号: 鲁财社〔2021〕58号 发布日期: 2022-01-25
标  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21〕58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民族宗教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民政局、民族宗教局: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社会福利救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民族宗教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社会福利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民政厅和省民族宗教委(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社会福利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绩效管理,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社会福利救助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社会福利救助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救助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

  第九条 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任务清单包括:

  (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统筹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临时救助(含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低收入宗教教职人员生活补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方面支出。

  (二)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经费。重大节日期间,省领导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困难村(居)、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用于其他需要保障的社会福利救助项目支出。

  以上任务清单中统筹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安排的支出,应严格按照中央规定的支出范围,用于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得扩大保障范围。

  第十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福利救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参考各地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对有明确支出标准的救助项目,可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和救助对象数量测算分配。

  因素法分配测算公式为:

  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

  其中:该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力因素×60%+该地绩效因素×40%)。在保持分配系数测算公式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指标、权重,可根据年度困难群众救助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要求,将本部门负责管理的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安排情况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党组会议研究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救助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管范围。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社会福利救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社会福利救助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加大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财政厅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9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责任编辑: 庞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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