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1-12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2〕15号 发布日期: 2022-01-14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山东省第一至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定山东省第一至八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

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

鲁政字〔2022〕15号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

你们《关于提请公布第一至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请示》(鲁文旅呈〔2021〕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们划定的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对第一至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调整意见。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公布,并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对划定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3日印发

责任编辑: 温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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