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1-08-24
标  题:山东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水规字〔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9-18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
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湖长制
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鲁水规字〔2021〕4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第七号总河长令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同时维护和保障好参与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省河湖长制工作不断走深走实,省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4日


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河湖长制工作走深走实,进一步提高社会认知度,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河湖管护的积极性,发挥好社会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同时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河长制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河湖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侵占河湖或对河湖造成破坏、污染的行为。对我省境内涉河湖违法行为的首次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信息,如涉嫌违法行为及具体时间、地点、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同时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根据调查需要,举报人应提供现场指证、证据固定或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等配合支持。

  第四条 举报事项

  主要包括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等涉河湖违法行为:

  (一)“乱占”问题:围垦湖泊(含水库,下同);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

  (二)“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等。

  (三)“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和畜禽粪污;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乱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乱排”问题:未经许可设置排污口;违法向河湖排放水污染物。

  (六)其他有关问题:人为破坏河床、堤防、坝体、水闸等行为;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人为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其他未在上述类别中描述的违法问题,或虽不存在直接违法行为但因长期管护不善导致出现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水环境、水生态安全的问题。

  举报问题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严重问题和重大问题,详细分类见附件1。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一)拨打举报电话:0531-86974471,根据语音提示选择是否有奖举报,并向接听人员提供尽可能详实的举报信息和相关问题描述、证据材料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3号)有关要求,按照省政府统一归并政府服务热线的部署,举报电话适时调整,有奖举报受理届时也将适时调整。

  (二)来访、快递、信函邮寄到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收件人: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邮编:250010)。其中快递、信件中须注明为有奖举报。信函内应附具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的应分别提供);个人直接送达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联系方式以及必要的个人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必要的信息。

  (三)通过“山东省河湖长制”微信公众号举报,举报方式选择有奖举报,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完整举报资料。

  第六条 举报处理

  (一)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举报的接收、登记、核实、认定、回复、建档、奖励等全程工作。

  (二)接到有奖举报信息,应认真做好登记并如实填写《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和《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人信息登记表(保密)》(见附件3)。

  (三)有奖举报信息受理登记后次日起,在30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应奖励金额等做出认定,填写好相关材料并附具现场照片和相关资料等全部工作。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跨区域的违法案件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并依法处理,最迟在60日内完成最终认定工作。

  (四)有奖举报信息受理登记后次日起40日(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跨区域的违法案件70日)内要将核实查证结论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信息认定

  (一)举报人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有效举报。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且被举报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主管部门掌握;

  3.所举报涉河湖问题位于我省境内,且属于首次举报(首次举报无论选择省市县哪一级平台,经受理并认定有效后,再次举报无论选择省市县哪一级平台,均为非首次举报);

  4. 所举报涉河湖问题经相关部门现场查证属实。

  (二)举报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无效举报。对认定无效举报的事件,应向举报人说明无效理由。

  1.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或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2.串通或唆使企业、单位内部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为骗取奖金等故意制造违法行为的;

  3.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水体污染以及其他河湖问题的;

  4.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且举报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

  5.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正在调查处理中的涉河湖违法行为;

  6.本人或他人先期已经举报,其他举报平台(包括省市县各级)已经登记受理或已认定为有效举报,属于重复举报同一个问题的;

  7.所举报的问题经查证不在我省境内的;

  8.各级政府执法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河湖长制社会监督工作人员的正常职务行为;

  9.不属于河湖长制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八条 奖励原则

  (一)本办法实行“一件一奖”原则。对涉河湖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按照问题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适当资金奖励。

  (二)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申请奖励时能够确认真实身份,并提供证据证明是举报人本人的,可给予奖励。

  (三)同一事项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四)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五)已通过其他举报途径获得奖励的本次不再奖励。

  第九条 奖励金额

  根据第四条“举报事项”中明确的涉河湖违法行为,按照“附件一”中问题严重程度分类,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并认定为一般问题的,奖励举报人200元;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并认定为严重问题的,奖励举报人500元;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并认定为重大问题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第十条 奖励资金管理

  奖励资金发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虚报冒领、截留、转移或挪用。

  第十一条 奖励流程

  (一)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后,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问题类型和严重程度对应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并如实填写《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核算登记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奖励核算登记表》)。

  (二)奖励金额确定后,及时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取得联系,确认并填写《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发放确认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奖励发放确认表》)。

  (三)《奖励核算登记表》和《奖励发放确认表》各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定期转报财务部门;一份由省河长办存档备案。

  (四)举报奖金发放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实施,本人确无银行账号、要求领取现金的,也可以现金形式(现场)领取。

  (五)举报奖金发放由山东省水利厅财务部门实施,原则上每季度统一发放一次。省河长制办公室在每个季度开始后10日内将上个季度的《奖励核算登记表》和《奖励发放确认表》汇总后报送山东省水利厅财务管理处,由其审核并在20日内完成银行转账方式的奖金发放;举报人要求领取现金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河长制办公室(协助其)领取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领人及举报人的证件)。

  (六)因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导致逾期不能完成奖金发放或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要求领取现金,但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到场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监督管理

  (一)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非必要单位和个人泄漏举报人有关资料;因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情况和信息时须征得举报人同意并经省河长制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提供。

  (二)所有接收到的社会举报信息均应登记建档并详细填写附件2《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3《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人信息登记表(保密)》。经核实属于无效举报的,在给举报人回复并做好解释后可予以结案;经核实属于有效举报的继续填写好附件4《奖励核算登记表》和附件5《奖励发放确认表》。所有材料均应由省河长制办公室建档留存,妥善保管。

  (三)发生举报人信息被泄漏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

  2.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3.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举报内容的。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五)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骗取奖励或者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省河长制办公室将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当地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所有社会举报受理并经确认的问题全部纳入《山东省实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细则》中的负分管理台账计算赋分;重大问题直接追究相关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的责任。

  (七)省河长制办公室应不定期对社会举报问题的核查认定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对举报问题有效性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故意降低或者提高问题严重程度等级,对举报信息接收、登记、整理、查勘、回复、奖励、建档、保密等工作是否规范等,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3日。

  附件:1.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2.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信息登记表

     3.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人信息登记表(保密)

     4.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核算登记表

     5.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发放确认登记表

(2021年8月24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倪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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