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1-08-02
标  题: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 发布日期:2021-08-25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管理,推动职称评审与人才培养创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实行“以考代评”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2个考试科目,每个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60元;实行“以考代评”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3个考试科目,每个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实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个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企业、协会等可参照以上收费标准执行。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单位不得收取以上相关费用。

  二、评审与收费管理

  (一)采取“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通过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缴纳评审费;采取“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考试通过可申报参加评审并按规定缴纳评审费。国家已明确收费标准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收费由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单位)或承担考试的部门(单位)收取,收费主要用于评审工作中的考务费、会务费、专家费、题库建设费、外包服务费、食宿费、场地租赁费、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

  (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企业、协会等单位除外),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日
(2021年8月3日印发)

责任编辑: 庞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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