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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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 07- 08 14: 47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3日省政府第343号令予以公布,该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汶川、玉树、鲁甸等强震发生后,减灾手段不足、公共服务水平较低、震后应急指挥信息缺乏等问题凸显,社会对烈度速报与预警信息服务的需求尤为迫切。习近平总书记批示:“进一步推动预警体系建设,加强预报研究,科学发布预警,正确引导舆论,有针对性地做好防震抗灾应急准备”。

地震预警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攸关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秩序,相关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目前,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实践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及管理中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及预警信息采集、处理、发布过程中涉及部门和单位较多,需要统一规划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二是地震预警具有高度社会敏感性,尤其是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及处置,若没有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保障,容易引起社会混乱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三是法律、法规对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地震预警保障措施等只作原则性规定,在实际中难以操作,需进一步细化。

我省是地震灾害多发省份之一,郯庐、聊考两大强震构造带纵贯南北,燕山-渤海强震构造带在半岛北部通过,南黄海地震带沿半岛东南近海海域分布,存在着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通过制定专门的政府规章,加快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有效发挥地震预警工作成效,尤为必要和紧迫。

二、《办法(草案)》起草和审查过程

在《办法(草案)》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后,省司法厅提前介入,会同省地震局有关人员和部分法律专家组成法规起草小组,就指导思想、篇章结构和重点内容等进行会商,2020年上半年起草了初稿,并广泛征求各市地震局、地震监测中心等单位建议。2020年下半年,省司法厅会同省地震局组成调研组,先后赴青岛、泰安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察看泰安地震基准监测台、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系统中心,并召开座谈会,围绕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关规定可行性等方面展开深入研讨。2021年2月份形成会签稿,发送有关省直部门进行正式会签,省地震局在充分吸收会签意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修改后,报送省司法厅审查。为保证立法质量,使《办法(草案)》的内容更加符合工作实际,我们还依照立法程序的要求,在山东司法行政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将《办法(草案)》向16个设区的市、立法研究基地等广泛征求意见。4月初,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已经202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地震预警管理的政府职责、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地震预警装置安装、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罚则。

与外省市已出台的9部规章相比,《办法(草案)》共24条,不设章节,条理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地震预警的概念及意义

根据《办法(草案)》,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以及相关技术,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地震预警与预报是不同的概念,地震预报是世界性科学难题,就现有的科技水平还难以做到成功预报。而地震预警是在地震发生之后,利用地震波与电磁波之间的时间差,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之前,将地震破坏性信息通知离震中较远的人,使其有几秒至数十秒的逃生时间和避险处置时间。同时,对于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矿山、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设施等建设工程,相对单位利用预警时间差可以及时做出紧急应对措施,避免造成重大生产事故或者严重次生灾害。

(三)关于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

地震预警系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预警信息在采集、处理、发布三个环节必须都非常准确、可靠、即时,才能起到地震预警作用。在全省预警系统建设过程中,如无统一规划建设,容易产生各自为政、重复建设、技术不协调、标准不一致、信息不准确等一系列问题。为了保障地震预警工作的协调、高效开展,保证预警信息的准确、可靠、即时,《办法(草案)》对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作出统一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地震预警系统所依托的地震监测台网;三是设区的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建设本地地震预警监测站点,并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监测台网。

(四)关于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

地震预警是全省性、大区域范围的社会工程,对社会影响很大,社会敏感性比较强。为了避免不同的发布主体对同一地震发布不同地震预警信息而造成社会混乱,借鉴福建、云南等省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中的实践经验,《办法(草案)》对地震预警信息统一发布与处置作出相应规定:一是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二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可能造成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的阈值时,由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三是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内容;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建设工程等管理单位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进行应急处置。

(五)关于地震预警宣传及知识普及

地震预警信息社会关注度高,如何发挥好地震预警的作用,关键是要正确了解地震预警知识、摒弃错误认识,熟悉地震预警处置措施,切实取得预警实效,因此,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十分重要。为此,《办法(草案)》对地震预警宣传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急避险能力;二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活动的覆盖面和宣传效果;三是加强学校对地震预警知识的普及,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责任编辑: 张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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