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1-06-14
标  题: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发改成本〔2021〕472号 发布日期:2021-07-07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47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21〕25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继续执行以下标准: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次45元;实践课程考核费每人每科次80元;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本科)文科类每人次230元,理科类每人次260元;毕业生审定费每人次50元,含毕业证书工本费、材料费;转考手续费每人次20元,由转出单位一次性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4日
(2021年6月16日印发)


责任编辑: 倪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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