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1-07-05
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城省实验室等5家省实验室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1〕119号 发布日期:2021-07-06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泉城省实验室等5家省实验室

建设方案的批复

鲁政字〔2021〕119号

省科技厅:

你厅《关于提请审批泉城省实验室等5家省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请示》(鲁科呈〔202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城省实验室、济南微生态生物医学省实验室、济南粒子科学与应用技术省实验室、青岛新能源省实验室、烟台先进材料与绿色制造省实验室等5家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并开展筹建工作,待实验室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后,可按规定登记为独立运行的省级事业单位法人。

二、各相关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尽快组织相关实验室开展筹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实验室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组建和实验室主任聘任等工作。

三、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调度省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省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各相关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省实验室高标准建设和运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6日印发

责任编辑: 金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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