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1-07-01
标  题: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农法字〔2021〕12号 发布日期:2021-07-27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1〕1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各处室、单位: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附件:《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日
(2021年7月1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庞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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