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程序》《山东省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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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29 09:58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
认定程序》《山东省戒毒医疗机构吸毒
成瘾认定标准》的通知

鲁公通〔2021〕103号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吸毒成瘾认定工作,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了《山东省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程序》和《山东省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公安机关和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要求,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11日。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0日

  

山东省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
认 定 程 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根据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要求,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中,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委托由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人员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吸毒成瘾认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提交委托书(见附件1)。

  第三条 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戒毒医疗机构,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交吸毒检测报告。

  (二)提交询问笔录复印件、吸毒史查证情况等初步调查材料。

  (三)安排吸毒人员、知情人员到戒毒医疗机构配合认定工作。

  (四)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五)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

  (六)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戒毒医疗机构要成立吸毒成瘾认定委员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第五条 戒毒医疗机构收到公安机关的委托书后,应当成立吸毒成瘾认定小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认定小组由2名符合条件的医师组成。

  第六条 认定小组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一)受理。认定小组应在收到委托书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回执(见附件2)。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资料采集。应注意审查吸毒人员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相关人员故意夸大的情形。

  1.病史采集、体格检查。收集吸毒人员基本信息、现病史、既往史、社会工作、家庭生活等信息。进行体格检查、成瘾行为标准测评、风险程度评估、吸毒引起的精神症状诊断、社会功能评定。病史采集、体格检查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

  2.相关人员问询。复核收集的吸毒人员资料,了解吸毒人员的家庭、生活、工作或学习信息,确认戒毒医疗机构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对提供的信息应签名确认。对相关人员问询应当由两名医师共同完成。

  3.辅助检查。检查项目包括毒品检测、实验室检查,心电图、影像学检查,其他行为医学量表测评等。

  4.材料汇总。将通过吸毒人员和相关人员收集到的资料、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吸毒成瘾认定资料。

  (三)评估。认定小组依据吸毒成瘾认定资料进行评估,形成认定意见,包括不成瘾、成瘾、成瘾严重或目前无法认定。

  (四)出具认定意见书。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的意见书(见附件3),由认定人员签名,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相关文件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由戒毒医疗机构留存备查。

  第七条 认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委托单位、委托时间、认定对象基本情况、认定依据,明确认定意见,同时应当附有承担吸毒成瘾认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对吸毒人员的成瘾认定按照《山东省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开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

  第十条 吸毒人员对吸毒成瘾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附件:1.吸毒成瘾认定委托书(式样)

     2.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回执(式样)

     3.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式样)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山东省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标准

  根据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参照《苯丙胺类兴奋剂使用相关障碍诊断治疗指导原则》《阿片类物质使用相关障碍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相关内容,制定本标准。

  一、吸毒成瘾认定标准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戒毒医疗机构可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在吸毒人员病史采集、人体生物样本(包括尿样、血样、唾液、毛发等)检测的客观分析或其他依据的基础上辨明所使用的毒品。

  (二)在过去一年内表现出以下至少三种症状:

  1.渴求性:对使用毒品有强烈的渴望或冲动感;

  2.强迫性:难以控制毒品使用行为的开始、结束及剂量;

  3.戒断性:停止或减少使用毒品后出现生理戒断状态,其依据为出现该毒品的特征性戒断综合征或具有为了减轻、避免戒断症状而使用同一种(或某种有密切关系的)毒品的意向;

  4.耐受性:必须增加使用毒品的剂量与频率,或改变使用方式,才能获得过去较低剂量的效应;

  5.优先性:因使用毒品而逐渐忽视其他的兴趣,获取、使用该毒品或从其作用中恢复过来所花费的时间逐渐增加;

  6.故意性:了解毒品的危害性后果仍坚持使用。

  二、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医疗机构可认定其为吸毒成瘾严重:

  (一)既往存在因使用毒品导致的自伤自残行为;

  (二)既往存在因使用毒品导致的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三)存在使用毒品所致的严重精神病性症状;

  (四)存在使用毒品所致的重度社会功能障碍。

(2021年5月10日印发)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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