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做好公物处置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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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23 13:41

李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做好公物处置工作的建议》收悉。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委组织有关处室对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说明

2014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85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为了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省政府不再委托省国资委负责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根据该文件规定,省政府将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权力下放至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

根据《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无公共管理职能,无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权,您在建议中提及的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人处置罚没财物、建立备选拍卖人名册等事项,不属于我委的职责范围。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委将指导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85号)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答复。

 

 

山东省国资委

2021年6月3日

(联 系 人:颜  嫣

联系电话:0531-85103530)


责任编辑: 国资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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