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2004年8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山东自2004年即取消户口性质划分,您欲证明的2006年至2008年期间已取消。 同时,根据公安部、人社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包括此类证明。 您可通过互联网查询打印此两份文件规定提交给相关部门,或通过正当渠道反映相关部门乱要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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