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21-05-24 |
发文字号: 鲁政办字〔2021〕45号 | 发布日期: 2021-05-25 |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确定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1〕4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