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1-04-13
标  题: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建法字〔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4-3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建法字〔202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我厅为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使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

  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3日
(2021年4月13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庞巧巧
分享
上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