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2021-04-13 |
标 题: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鲁建法字〔2021〕4号 | 发布日期:2021-04-30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建法字〔202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我厅为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使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
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3日
(2021年4月13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