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1-04-12
标  题:​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医保发〔2021〕13号 发布日期:2021-04-30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1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现调整部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为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10%-30%。

  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做好本市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切实搞好价格衔接。

  三、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根据调整价格同步调整支付标准。

  四、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3日。

  附件: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
(2021年4月14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庞巧巧
分享
上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