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1-04-12 |
标 题: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鲁医保发〔2021〕13号 | 发布日期:2021-04-30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1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现调整部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为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10%-30%。
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做好本市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切实搞好价格衔接。
三、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根据调整价格同步调整支付标准。
四、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3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
(2021年4月14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