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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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4 09:39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和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12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反馈省自然资源厅。

  传真:0531-88583539,电子邮箱:xkcfgf@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2月26日


关于《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6年3月2日,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0〕2号),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原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办法》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0〕2号)等文件起草。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章24条,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界定“重要矿产资源”。本办法中的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以及山东省的4项优势矿产,包括:石墨、石膏、膨润土、水泥用灰岩。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并经评审备案的重要矿产资源。如未达成前述条件,则不能被界定为重要矿产资源。

  (二)明确“不作压覆处理”的情形。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作压覆处理:

  1、经论证,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重要矿产资源的;

  2、被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暂不开采,将来开采时采用先进的开采方法,编制开采技术方案,经论证、批准后实施,不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运行的,并且建设项目法人与矿业权人签订了有关协议的;

  3、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不影响其他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

  (三)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无需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压覆已查明非重要矿产资源或者压覆范围内已设探矿权尚未查明资源储量的,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自行协商解。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 庞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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