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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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 03- 03 09: 43 来源: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规范以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和盲目施救等问题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应急处置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强化应急知识和处置培训,不断提高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能力。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准备不落实、响应不及时、处置不规范,违规指挥救援、盲目施救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在事故救援中因指挥不当造成救援人员伤亡和其他恶劣影响等后果。2019年,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颁布施行,在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将中央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高我省应急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专门规章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总则。主要细化创新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工作原则。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二是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三是明确了乡镇和村居的职责。乡镇应当加强对企业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村居应当协助乡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四是明确了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关于应急准备。主要细化创新了以下内容:一是细化了预案的构成。《办法》将国务院第708号令中没有规范,而应急部第2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事故应急预案的一些要求,纳入到我省规章的范畴。一方面细化了政府预案构成,明确了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概念。另一方面细化了企业预案构成,明确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概念。二是完善了政府预案的报备制度。明确了预案的报备主体、对象和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三是明确了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范围。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范围确定为: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四是明确企业预案的报备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五是细化了企业预案演练频次。针对实践中争执较多的演练频次问题,设定为: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六是完善了预案评估制度。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七是完善了应急救援队伍制度。将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细化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部分,并明确了相关职责、条件、备案等事宜。

(三)关于应急救援。主要细化创新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应急救援职责。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告知所在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二是明确了现场指挥部职责和分组。明确了现场指挥部的十项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三是细化了应急救援所耗费用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偿。四是细化了紧急撤离制度。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后,应当继续实施应急救援。五是细化了征用调用制度。政府及部门为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用、征用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或者给予合理补偿。政府及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六是明确了救治抚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伤残评定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四)关于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二是细化了政府及部门责任。规定了八种被追责的具体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设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根据法规依据、危害程度等,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设定为三条法律责任,保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应急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 温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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