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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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 02- 03 17: 21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为完善我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修订了《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要求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国家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颁布实施至今已近14年,主要基于一孩政策规定了生育保险制度。在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我省近几年出现了人口生育高峰,生育保险基金持续出现收不抵支情形,在执行中也面临着征缴职责划转、简化办事流程、统一医疗服务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2019年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确定尽快修订《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二、文件制定及征求意见情况

省司法厅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会同省医保局对初稿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完成了部门会签。同时,省司法厅书面征求了各市司法局的意见,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月14日,经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原《规定》共27条,修订后共24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根据机构改革对相关部门的职责重新进行明确;二是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情况,修订了生育保险费征收和待遇发放的有关内容;三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程序;四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衔接,完善了有关规定。主要创新点包括:

一是扩大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为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纳入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应按照合并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是明确了生育保险费筹集方式。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改革要求,规定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用人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文件要求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征缴,统一执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这主要是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划分情况进行的修订。

三是规范了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规定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内容为职工提供生育医疗服务,提供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其家属同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进一步规范生育医疗服务。

四是简化了生育保险待遇办理程序。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为方便职工及时获得生育保险待遇,删除了原《规定》要求职工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规定职工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同时简化办理流程,规定联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目前,我省医疗保障着手经办业务流程再造,大大简化流程和办理材料,提供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和出院记录等即可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同时部分市探索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工作,如济南等已经实现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生育后办理出院时可直接办理生育医疗费结算,生育津贴经审核后自动发放。

责任编辑: 温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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