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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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 02- 02 15: 32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为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省政府制定公布《山东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3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做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在立法中集中民智、汇聚民意,确保立法接地气、可操作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为构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体制机制指明了方向。2018年5月,国务院修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增加规定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相关内容。近年来,我省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实践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公众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参与积极性不高、参与效果不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2020年3月,省委深改委将制定《办法》列入工作要点。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工作部署要求,巩固提升我省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成果,补齐短板、强化弱项,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的保障,省司法厅经过深入调研论证起草了《办法(草案)》,提请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长李干杰签署,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

  二、《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把切实保障公众的立法参与权、实现公众有效有序参与政府立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办法》坚持了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性。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部署和要求,在党中央政策和国务院上位法规定的原则框架内开展制度设计,实现《办法》内容与党中央政策和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并有机衔接。二是坚持工作实践性。认真总结历年来我省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经验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进行固定,对上位法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突出山东特色,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性。针对我省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论证,注重精准施策,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办法》的主要创新之处

  《办法》是目前国内专门规范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首部省级政府规章。经查阅分析各地现有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立法资料和政策文件,绝大多数以政府立法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阶段为主线,规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相关程序、形式和内容。这种体例安排阶段环节过多,没有照顾到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所关切的重点。因此,《办法》改变传统体例模式,创新体例设置,从社会公众直观认知和具体感受出发,将分散在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政府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活动,按照群众关心的“参与什么”、“怎么参与”、“如何支持和保障参与”等问题,依次设置了“参与内容”、“参与方式”、“参与保障”等3章内容,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公众关切。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公众参与的内容是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载体。《办法》第2章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公众在立项阶段可以自主或者根据征集公告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或者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公众可以对起草阶段、审查阶段向社会公开的立法项目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公众可以参与立法后评估,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四是公众可以对已生效的政府规章依法提出审查、修改、废止的建议。

  二是规定了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公众参与的方式是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途径。《办法》第3章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专栏、政府立法平台或者新闻媒体、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立法项目有关信息和资料。二是公众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面谈等形式,对立法项目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对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和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开展社会调查、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听证会、论证咨询、专家论证会、委托第三方起草和评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作出规定。四是要求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和起草部门、实施部门认真整理、研究公众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重要参考,及时反馈采纳情况,并对公众参与情况进行说明。

  三是规定了公众参与的保障措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一方面需要公众拥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热情,另一方面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鼓励。为此,《办法》坚持制度创新,在梳理各地各部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基础上,单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工作制度,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二是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给予物质补助和精神激励。三是探索建立依托社会力量为政府立法活动提供智力支持的制度机制,通过建立政府立法研究服务基地、政府立法专家库、立法联系点等形式,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便捷、有效渠道。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高效、智能服务。

责任编辑: 倪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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