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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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 02- 11 10: 55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2月7日省政府第340号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府规章清理的必要性

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是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需要我们严格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要求,定期对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使制度引领推动改革、促进保障发展的良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和最大程度释放。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具体情况

废止的17件规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颁布时间较长,绝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如1986年颁布的《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布的《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已经严重脱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二是主要制度已被新修订出台的法律法规涵盖,如《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分别被新出台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所涵盖。三是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如《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建设项目需经安全评价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等内容与新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与国务院刚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信息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从总体上看,废止上述规章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对集中进行修改的7件规章,修改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根据中央、省委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建设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有关要求,固化和提升疫情防控经验,在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完善应急保障体系等方面,对《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作了充实完善。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从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与上位法新要求的衔接、总结固定成熟经验做法等方面,对《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的立改废释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补充完善。三是对规章中实质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对《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中“加收滞纳金”等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四是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不利于优化环境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对《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中“申请教育救助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开具证明”的内容删除,取消《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手续。另外,还根据机构改革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有关部门的名称、执法主体等内容作出修改和进一步明确。

责任编辑: 庞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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