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版权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1-11-02
标  题: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版权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委员会关于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市监知保规字〔2021〕8号 发布日期:2021-12-0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版权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山东省委员会关于建立展会知识产权
审查制度的通知

鲁市监知保规字〔2021〕8号

各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会展办、贸促会,展览业协会,各展会主办方、参展方: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按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重大意义

  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集聚性、辐射性和带动性,影响面广、关联度高、发展潜力大,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会展经济的兴起,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是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是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的体现,也是发挥会展企业、行业自律作用的有效形式。通过加强展会知识产权审查、指导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等形式,可以有效减少、避免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对于维护会展业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展会经济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展会主办方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参展方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展会主办方应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机构,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五)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前自行检查参展展品、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设计等进行检索。自觉遵守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依规定接受会展主办方的处理。参展方不得以侵权产品参展、对外报价和成交。

  (六)参展方应主动向展会主办方报送涉及知识产权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并将展前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提报主办方。

  (七)展会主办方及其投诉机构在展会开始前应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对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和专利标注、商标使用规范性审查。对参展项目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权督促参展方采取相应措施。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展会主办方应于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执行情况、参展项目知识产权审查以及处理情况报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三、明确职责、加强协调,为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提供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落实责任制,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开展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会展主办方建立、完善会展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展会管理部门要发挥会展业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我省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开展;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会展行业协会。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可对主办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将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信息纳入会展业社会信用体系。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日。

  附件:山东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示范文本)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版权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委员会
2021年11月2日
(2021年11月2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倪文秀
分享
上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