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1-11-09 |
标 题: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鲁药监规〔2021〕10号 | 发布日期:2021-12-01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的通知
鲁药监规〔2021〕10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执法监察局:
现将《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本基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2021年11月9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