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 成文日期: 2021-09-29
发文字号: 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发布日期: 2021-10-27
标  题: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
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重新修订了《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6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9日


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公证事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政府定价:

  (一)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二)证明离婚、抚养、赡养、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法律事实;

  (三)证明遗嘱;

  (四)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

  (五)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六)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七)证明证书、执照;

  (八)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九)证明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十)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第六条 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出具执行证书、证据保全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公证机构提供其他公证法律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在统筹服务成本、风险负担、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其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以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各项服务的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按照有利于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事项和事务,《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基准价为最高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可以依照下浮不超过30%(含)的比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 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第十条 计件收费是指公证机构以每一公证事项为基本单位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第十一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按公证服务所涉及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第十二条 计时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提供公证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采用计时收费的,公证员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工作时间,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现场监督类公证和保全证据类公证。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并由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出具合法票据:

  (一)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摄影、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公证机构代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可以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办理期间分期收取。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双方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等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因其他原因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事先约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一)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二)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事务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公证机构承担法律援助、公益服务等工作的,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房产类公证收费的保险赔付金额不足以覆盖标的物价格的,可以差额部分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加收公证服务费。

  第十九条 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和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公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减免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证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涉及人身权关系的协议

  证明婚姻财产、抚养、赡养、法定监护、委托监护、协商监护、寄养、解除收养等与自然人人身权有关的协议按每件600元收取。

  二、授权、声明、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

  按每件500元收取,但用于融资的声明和保证除外。

  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自然人申办的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证书、执照、文本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查无档案记载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按每件150元收取;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的证明资格、资信、章程、决议、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签名等按每件500元收取;

  (三)劳动(劳务)、出国留学协议按每件600元收取;

  (四)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收养关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等法律事实按每件1000元收取。

  四、遗嘱

  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2000-4000元。以上费用包含录音、录像、拍照和刻录光盘的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参照遗嘱标准执行。

  五、继承、遗赠、赠与

  (一)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

  2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5%,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2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0.4%;

  2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0.3%;

  3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比例为0.2%。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的继承、遗赠、赠与公证,可以按房产面积计价,具体计费方式为:

  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

  单套居民房产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0元。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0000元公证服务费基础上,按照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收1‰公证服务费。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的继承、遗赠、赠与公证,应当选择按房产价值或者房产面积计算较低的作为计价标准并予以公示。

  (二)非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

  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收取1%;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收取0.7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5%;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5%;

  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5%;

  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1%。

  同时申请办理房产类和非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的分别计算收取。

  六、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一)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50万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1.5‰;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1‰;

  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0.5‰;

  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0.3‰;

  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比例为0.1‰。

  (二)当事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申请执行标的额的1.5‰收取,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可以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取费用,也可以计时收取。收费方式由双方协商。

  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费的,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计时收费的,每小时1000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计费时间自公证人员进入现场开始计算。

  八、保全证据

  (一)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保全证据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保全证据的,每件2000-4000元。

  (二)保全邮寄送达证据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三)保全证据的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照第二件收费,超过8小时的,按照第三件收费,以此类推。保全证据公证的时间包括公证人员由公证机构到保全地点的在途时间。

  九、副本费

  每份20元;副本超过50页的,按照0.3元/页加收成本费用,副本费每份最高不超过200元。

  十、收费减免

  (一)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21〕108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60%;

  (二)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

  (三)年龄超过80周岁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四)办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五)其他应当减免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执行期限

  本收费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2021年9月30日印发)

责任编辑: 倪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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