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3043M/2021-0113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山东省民族宗教委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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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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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6 09:28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是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健康和谐的宗教关系意义重大。2006年,我省首次制定了《区分标准(试行)》,并于2015年、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区分标准》实施以来,为指导全省宗教工作部门设立审批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提供了重要依据,在推动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宗教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新修订《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加之原《区分标准》有关规定过于笼统,且无量化指标,操作性不强,宗教团体在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时难以把握场所类别,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界代表人士均呼吁重新制定《区分标准》。2018年以后,广东、江苏、浙江、江西、陕西、福建等省份先后修订了区分标准,增加了具体条件和量化指标,为我省修订区分标准提供了经验借鉴。为准确区分我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进一步规范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区分标准》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一)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二)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扩建、异地重建,按照国家有关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办理。”

(三)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三、起草过程

2021年初,省民族宗教委年度工作要点将“修订《区分标准》”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事项,统筹推动《区分标准》修订工作。在充分听取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有关意见的基础上,省民族宗教委起草了《区分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9日至8月29日在山东民族宗教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征求了各市宗教工作部门意见。截至9月初,共收到意见建议13条,经过综合论证,采纳2条、不予采纳11条,形成《区分标准(送审稿)》。9月7日,委政策法规处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法定职权、具体内容、制定程序等方面对《区分标准(送审稿)》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9月22日,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区分标准》,并于9月29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区分标准》共十条,分别规定了制定依据、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定义和特点,设立和筹建宗教活动场所基本要求,寺观教堂标准,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标准,执行区分标准的具体要求,批准登记后报备、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重点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设定依据。根据新修订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条对《区分标准》的依据和文件名称进行了相应调整,表述更加规范严谨。

2.明确设立和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基本要求。《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指规定:“布局合理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参照有关省的区分标准和《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设定了合理布局的基本要求。同时,为引导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在第四条第(三)项明确来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相关要求。

3.明确寺观教堂标准的量化指标。在调研了解中,各地普遍反映亟需明确两类场所标准的量化指标。考虑到佛教、道教与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场所的建筑物规制和规模不同,参考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情况,确定寺观教堂标准中建筑面积的指标,即“佛教寺院、道教宫观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4.明确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标准的量化指标。考虑到各地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实际需要,同时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和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法定条件、提交材料完全一致,因此在第五条细化了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

    5.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妥善解决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问题,在第八条规定“本区分标准施行前已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原登记类别不变。本区分标准施行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须符合本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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