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我厅在原省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结合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不罚清单”和“免罚清单”,修订完成了《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2月2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反馈省自然资源厅。
传真:88583631 电子邮箱:gttzcfgc@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18日
关于《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二、起草过程
我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省司法厅要求各省直部门、有关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本系统或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我厅将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列为自然资源法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厅组织有关处室,结合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省司法厅公布的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不罚清单”“轻罚清单”,对全省自然资源系统239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起草了《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初稿)》。期间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编制裁量基准的总体情况。依据已经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种子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及《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原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我厅公布的《山东省自然资源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对全省自然资源239项行政处罚事项编制了裁量基准,同时对相关违法行为和对应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更新调整。
(二)关于编制裁量基准的依据。依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确定的不罚、轻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将违法情节总体上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层级,并确定相应处罚裁量基准。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定依据,把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标准。
(三)关于编制裁量基准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编制裁量基准将“当事人是否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作为确定违法情节档次的一个基本标准。对原有基准中规定的违法情节和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的违法情节,我们经过认真研究论证,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裁量基准将省司法厅公布的自然资源管理领域21项“不罚清单”中涉及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定依据中规定先行责令改正,经责令不改正再予以处罚的行为确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在情节轻微一栏进行表述,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为自然资源领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