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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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4 09:4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
报 批 工 作 的 通 知

鲁政办发〔2020〕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承接国务院授权农用地转用审批权

  (一)批次用地。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临沂、德州11市在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原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按原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国务院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城市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数量和范围办理。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

  二、规范实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

  (一)将省政府可以授权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市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集镇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各市政府批准。

  (二)将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各市政府批准。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除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省政府委托市政府批准。

  (三)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原则上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同时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除需报国务院审批以外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三、规范开展土地征收

  (一)征收范围。各市、县(市、区)政府申请征收土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界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的,应在省政府批准认定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在自然资源部出台成片开发标准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及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用地,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纳入征收范围。自然资源部出台成片开发标准后,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征收程序。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资料在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卷宗中留存,用地报批时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征收有关情况在审查意见中作出说明。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规范审批。各市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是否落实征地程序、补偿费用、安置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杜绝越权和违规审批,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市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二)落实相关责任。各市政府要研究制定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市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后,作为审批事项的审批单位或承办单位,同时承担省政府授权及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行土地征收矛盾调处及化解的工作职责。

  (三)强化指导评价。省政府将建立健全市级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对存在虚假申报、征地补偿违法、越权审批、被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形的市,将进行通报、约谈、限批直至收回授权和委托事项。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及时解决审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要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86号)同时废止,此前省政府委托各市政府行使省级土地审批权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1日
(2020年7月11日印发)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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