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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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4 09:2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0〕9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要求,我省编制了《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权责法定化,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破解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执法不严格不透明等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明确执法事项

  《目录清单》在《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各市可在《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妥善抓好事项源头治理,形成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和目录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应与《目录清单》做好衔接,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省生态环境部门要完成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通用目录调整工作。通用目录调整后,市、县级相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要完成本级权责清单调整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厘清职责范围

  根据部门“三定”规定,明确事项实施主体、第一责任层级和存在职能划入事项的职责范围,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职责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积极探索可量化的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市先行先试,围绕履职效能多角度综合考量,形成科学系统可行的指标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执法为基础、以综合执法“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执法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执法模式。按照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执法,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逐步压减现场执法频次。编制全省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强化执法稽查,推动形成程序透明、行为规范、证据收集完备的执法体系。合理压减并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现智慧监管

  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逐步实现执法全过程网上留痕和多渠道数据互联互通,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坚持服务导向

  优化环境执法服务,将执法与普法、帮扶相结合,指导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充分听取行业企业等各方意见,综合考虑并积极回应相关利益方的合法合理诉求。努力与企业形成支持信任并行、守法执法并重、激励约束并举的良性互动,推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凝聚改革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从严从细压实各级责任。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省委编办要会同省司法厅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把关。

  《目录清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印发并指导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3日
(2020年8月4日印发)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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