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0-09-07
标  题:​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发改成本〔2020〕1127号 发布日期:2020-09-3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
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0〕1127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原收费标准的函》(鲁公函〔2020〕159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继续实行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分科目报考、分科目收费的方式。

  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为560元。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为每人次80元;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为每人次24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三)考试为每人次240元,其中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为每人次200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为每人次40元。

  其他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等农机)为每人次400元。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为每人次80元;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为每人次16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三)考试为每人次160元,其中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为每人次120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为每人次40元。

  二、按规定参加增加准驾车型、持军警(境外)驾驶证换证、满分学习、恢复驾驶资格等考试,以及因考试不合格重新预约考试的,收费有关事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提前1日取消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退还相应费用。

  四、公安部门按规定要求考试申请人、驾驶证持有人等相关人员提供身体条件证明的,不得指定体检机构。

  五、收费单位收取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报名缴费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退费规定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上述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前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9月7日
(2020年9月14日印发)


责任编辑: 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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