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07-03
发文字号: 鲁工信消〔2020〕102号 发布日期: 2020-08-07
标  题: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工信消〔2020〕102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和《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7〕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后食盐专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尽快完成市县两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现省市县三级政企分开,确保食盐监管力量尽快建立健全。

  市县两级工信部门要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食盐专营监管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协作配合。严格规范食盐专营执法,防止出现过度执法、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同时,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制盐企业的信用监管。

  各级工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许可,生产(批发)食盐;以非食用盐、违法购进食盐冲击食盐市场、制售假盐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省食盐市场的规范有序,确保全省食盐质量安全。

  二、完善食盐定点企业资质管理

  各市工信部门要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的我省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名单,对行政辖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持续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坚决整改,特别是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要求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以及超出许可规定范围销售食盐等情节严重的,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给予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查实后依法吊销食盐定点企业证书。

  三、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省外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省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在山东省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出省经营和在省内跨区经营的也应按要求报送相关销售信息(报送邮箱和格式详见附件)。各市盐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辖区内跨省(区)经营食盐销售的企业及时报送信息;省盐业协会要每半年结合数据分析省内食盐生产销售态势形成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并应按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确保食盐可追溯。

  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食盐零售单位严禁销售散装食盐。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四、规范食盐的供应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的监测工作;各级工信部门要依据食盐加碘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水碘情况保证加碘食盐的供应,在缺碘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要保证90%以上。同时为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确保我省未加碘食盐质量安全,供应有序,未加碘食盐供应点应有明晰的标牌,提醒消费者遵照医嘱等购买食用未加碘食盐。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食盐碘含量相关国家标准,省内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

  在碘缺乏地区,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使用加碘食盐。

  五、落实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

  在省级建立食盐储备的框架下,各市县可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各市县食盐政府储备。市县工信部门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特殊情况下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保持合理库存,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市县工信部门应当参照《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食盐供应投放点,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六、规范食盐电子商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七、加大食盐相关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工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APP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盐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开展食盐消费、科学补碘及减盐知识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督,确保食盐消费安全及社会稳定。

  八、本通知有效期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有效期5年)。

  附件:跨省、区经营食盐销售情况备案表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2020年7月3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倪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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