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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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 08- 06 12: 34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事项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0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等工作提出7条意见,明确要求各省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环人事〔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并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省生态环境厅成立工作专班,开展《事项通知》起草工作,同时编制了《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先后征求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并与10个省有关部门完成会签。7月27日,经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事项通知》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基础上,结合我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提出了7点意见。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二是明确执法事项。明确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完善、审查、公开工作,规定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应与《目录清单》做好衔接。

三是厘清职责范围。明确要求理顺事项实施主体、第一责任层级和存在职能划入事项的职责范围,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探索可量化的执法履职评估办法。

四是优化执法方式。明确要求构建新型监管执法模式,编制全省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合理压减并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是实现智慧监管。明确要求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

六是坚持服务导向。明确要求优化环境执法服务,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积极回应相关利益方合法合理诉求,帮助企业提高守法意识,推动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

七是凝聚改革合力。明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上来,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从严从细压实各级责任。

三、关于《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以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对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依法依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明确了事项对应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同时,结合我省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范围。《目录清单》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241个,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16个、行政强制事项25个,涵盖生态环境综合类、自然生态类、水类、大气类、噪声类、固废土壤类、核与辐射类等7大类内容;涉及各类法律法规规章88部,其中法律14部、行政法规16部、部门规章37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1部。

责任编辑: 金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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