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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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04 09:15 来源:大众日报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坚持保本微利运营,不得为政府证券发行、政府平台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我省将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和“三农”主体,力争3-5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近日,我省印发的《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一系列举措,进一步引导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责主业、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规范业务运作,助推全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担保龙头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优惠再担保费率,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分别不高于其承担风险责任的0.5%、0.3%,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我省将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各市积极培育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及时整改或出清虚假出资、直接或变相抽资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同时,各县(市、区)可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2020年年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需求旺盛的县(市、区)延伸。

  银担合作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实施意见》提出,省级担保龙头机构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层面合作,引导其下放审批权限、降费让利等。各银行分支机构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创新金融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批量准入,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我省提出,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银担任何一方追偿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我省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通过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其具备充足担保实力和代偿能力。

  我省提出,建立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规范开展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偿。其中,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省级担保龙头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划分代偿率小于1%、1%-3%、3%-5%、5%-8%四档,分别按照再担保代偿额的100%、80%、60%、50%补偿;原担保机构代偿率超过5%时,省级担保龙头机构暂停业务合作。(记者 于新悦)

责任编辑: 金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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