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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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31 15:25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 东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2020年7月21日印发)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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