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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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4 16:38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图书资料群众文化
美术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

鲁文旅发〔2020〕12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现将《山东省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7日


山东省图书资料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文献信息资料管理、服务、研究、技术应用等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正高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馆员(中级),助理馆员(初级)。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继续教育情况等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馆员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并考察合格可认定馆员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可认定馆员职称。

  (四)助理馆员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认定助理馆员职称;或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提出并解决本专业的重大业务问题,为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能够主持本专业的某一项目或业务建设工作。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和了解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能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业务工作成效显著。参与(前三位)过本专业的某一项目或业务建设工作。

  (三)申报馆员职称,应当具有本专业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具备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撰写研究报告和相关总结,参与过本专业的某一项目或业务建设工作。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熟悉业务工作规范和要求,能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 学术技术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其中至少1篇为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3.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2项;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三位)或市厅级奖励一等奖(首位)。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著或合著1部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2.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3.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前三位);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三位)或市厅级奖励二等奖以上(首位),或省级行业(学会)类奖励一等奖。

  (三)申报馆员职称,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著作、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2.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提出过1项以上有关工作计划方案、规章制度、调研报告等。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并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职业培训。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特殊、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过国家级奖励前三位,或省部级奖励一等奖首位,或2项省部级奖励二等奖首位;

  2.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

  5.有3名以上研究馆员提名推荐。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二等奖以上(前三位);

  2.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人才称号;

  5.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县级以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30年以上,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6.有3名以上研究馆员提名推荐。

  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凡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原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一条 因岗位调整需要进行转系列评审的,须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察合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当前等级职称以来所取得的,所附检索报告应为具有资质的查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0%,著作和课题项目重复率不得超过25%。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为准。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奖励主要指经批准开展的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创新奖、服务奖等,以及相关行业(学会)类奖励;国家级奖励是指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颁发的奖励,市厅级奖励(人才称号)是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奖励或授予的人才称号。省级行业(学会)类奖励应为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奖励。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经取得职称,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职称: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仍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6日。

  

山东省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群众文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群众文化文艺创作(表演)、理论研究、组织策划、培训辅导、展览展示、非遗保护等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群众文化专业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正高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馆员(中级),助理馆员(初级)。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继续教育等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馆员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并考察合格可认定馆员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可认定馆员职称。

  (四)助理馆员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认定助理馆员职称;或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非常熟悉掌握群众文化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有很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具备很强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培训指导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群众文化文艺创作或表演的,独立创作(主演)的群众文艺作品入选省部级(主管主办,下同)群众文化活动(展演)1次以上或市厅级群众文化活动(展演)3次以上,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

  2.从事群众文化理论研究的,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

  3.从事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组织策划的,策划组织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1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3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

  4.从事群众文化培训辅导的,主持(主讲)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8期以上,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5.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组织参与省部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展演、论坛、对外交流等3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

  6.从事群众文化数字化建设工作的,策划实施国家级数字资源建设项目3次以上,或主持本单位数字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并组织数字化宣传推广活动3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熟悉群众文化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培训指导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群众文化文艺创作或表演的,独立创作(主演)的群众文艺作品入选省部级群众文化活动(展演)1次以上,或市厅级群众文化活动(展演)2次以上,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2.从事群众文化理论研究的,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文化项目规划,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

  3.从事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组织策划的,策划组织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1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2次以上,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4.从事群众文化培训辅导的,主持(主讲)群众文化培训4期以上,活动产生一定影响;

  5.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组织参与省部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展演、论坛、对外交流等1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展演、论坛、对外交流等2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6.从事群众文化数字化建设工作的,参与实施国家级数字资源建设项目2次以上,或参与本单位数字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并组织数字化宣传推广活动2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三)申报馆员职称,应掌握群众文化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有一定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培训指导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群众文化文艺创作或表演的,独立创作(主演)的群众文艺作品能够入选市厅级群众文化活动(展演),作品有影响;

  2.从事群众文化理论研究的,应撰写本专业调研报告或项目规划,有社会效益;

  3.从事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组织策划的,参与组织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活动有影响;

  4.从事群众文化培训辅导的,参与组织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活动有影响;

  5.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参与市厅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展演、论坛、对外交流等活动,活动有影响;

  6.从事群众文化数字化建设工作的,参与本单位数字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并参与数字化宣传推广活动1次以上,活动有影响。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清楚群众文化工作规范和要求,能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术技术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独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其中至少1篇为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3.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项目)3项;

  4.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等入选“群星奖”决赛,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三位),或市厅级奖励一等奖(首位)。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独著或合著1部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期刊或省级群众文化学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3.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前三位);

  4.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等获得市厅级奖励二等奖以上(前三位)或省级行业(学会)类奖励一等奖。

  (三)申报馆员职称,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著作、期刊或省级群众文化学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2.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提出过1项以上有关工作计划方案、规章制度、调研报告等。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并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职业培训。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特殊、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

  2.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

  5.有3名以上研究馆员提名举荐。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等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一等奖;

  2.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人才称号;

  5.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县级以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30年以上,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6.有3名以上研究馆员提名举荐。

  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凡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人员,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原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一条 因岗位调整需要进行转系列评审的,须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察合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当前等级职称以来所取得的,所附检索报告应为具有资质的查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0%,著作和课题项目重复率不得超过25%。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为准。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奖励主要指经批准开展的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创新奖、服务奖等,以及本行业(学会)类奖励;国家级奖励是指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颁发的奖励,市厅级奖励(人才称号)是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奖励或授予的人才称号。省级行业(学会)类奖励应为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奖励。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经取得职称,经查实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职称: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仍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6日。

  

山东省美术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美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美术(含绘画、雕塑、书法、篆刻等领域,下同)创作及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美术专业职称名称为:一级美术师(正高级),二级美术师(副高级),三级美术师(中级),四级美术师(初级)。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继续教育等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美术师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二级美术师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三级美术师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四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并考察合格可认定三级美术师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可认定三级美术师职称。

  (四)四级美术师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认定四级美术师;或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美术师职称,应当具有精湛的艺术造诣和鲜明的个人风格,在美术创作或美术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取得二级美术师职称后,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国家级常设美术、书法作品展览2次以上或入选1次以上并获得获奖提名;或入选国家级专业机构主办的美术、书法展览4次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相关专业奖励一等奖(前三位);

  2.有2部以上的个人美术作品集经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3.独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4.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下同),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次以上;

  5.在省级以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机构举办个人展览(1次以上);

  6.有2幅以上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5幅以上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被省级以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机构收藏;

  7.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以上美术、书法创作工程,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

  (二)申报二级美术师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艺术造诣,在继承、发展和创作艺术流派方面成绩显著,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后,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国家级常设美术作品展览;或入选国家级专业机构主办的美术展览2次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奖励或市厅级奖励一等奖(前三位),或省级行业(学会)类奖励一等奖(首位);

  2.有个人美术作品集经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3.独著或合著1部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4.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次以上;

  5.有2幅以上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被省级以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机构收藏;

  6.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市厅级以上美术创作工程,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2项以上。

  (三)申报三级美术师职称,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艺术造诣,有个人风格的美术作品,取得四级美术师职称后,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专业机构主办的美术、书法展览2次以上;或获得市厅级奖励;

  2.有个人美术作品集经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3.参与撰写至少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有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被设区的市级以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机构收藏;

  5.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市厅级以上美术创作工程;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

  (四)申报四级美术师职称,应当具有美术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艺术表现力,能够独立完成具有专业水平的美术作品。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特殊、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一级美术师职称,应当取得二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国家级常设美术展览奖;

  2.获得省部级奖励一等奖(首位);

  3.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

  4.有3名以上一级美术师提名举荐。

  (二)破格申报二级美术师职称,应当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国家级常设美术展览奖获奖提名;

  2.获得省部级奖励三等奖(首位)2次以上;

  3.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人才称号;

  4.具有大专学历,在县级以下美术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30年以上,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有3名以上一级美术师提名举荐。

  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凡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美术专业工作的人员,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原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条 因岗位调整需要进行转系列评审的,须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察合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当前等级职称以来所取得的,所附检索报告应为具有资质的查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0%,著作和课题项目重复率不得超过25%。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为准。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奖励主要指经批准开展的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创新奖、服务奖等,以及本行业(学会)类奖励;国家级奖励是指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颁发的奖励,市厅级奖励(人才称号)是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奖励或授予的人才称号。省级行业(学会)类奖励应为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奖励。

  (四)本标准条件中所指的常设国家级美术、书法作品展是指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主办)、中国艺术节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览(文化和旅游部主办)和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书法家协会联合主办);国家级专业美术机构指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国家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中国艺术研究院。

  (五)本标准条件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经取得职称,经查实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职称: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仍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6日。

 

山东省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物博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文物博物专业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正高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馆员(中级),助理馆员(初级)。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继续教育情况等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馆员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并考察合格可认定馆员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可认定馆员职称。 

  (四)助理馆员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认定助理馆员职称;或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科技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2个以上大型或4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主笔完成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第一作者,下同);或完成田野考古相应的本专业科技考古工作,并主笔完成科技考古研究报告。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熟悉掌握本单位藏品或资料状况,有管理藏品或资料3000件(份)以上的经历,能准确鉴定藏品和完成编目建档工作,并对藏品或资料实施科学管理。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大型陈列的总体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陈列或4个以上中型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及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策划完成5个以上大型(10个以上中型)社会教育活动,每年完成专业授课或培训5次以上;或主持完成5个以上大型(10个以上中型)文创研发项目。

  5.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人员:主持本单位网络平台建设、管理,或完成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并主持2个及以上数字化项目的具体实施。

  6.从事文物保护、修复等工作的人员:主持编制5个以上经审批通过的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方案,或组织实施5个以上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方案,或主持保护(修复)8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本工作领域复杂的技术问题。

  7.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项目8个以上(其中2个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8.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一类以上的文物具有很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具有5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9.从事文物绘图、拓片、摄影工作的人员:在正式公开出版物发表考古绘图、拓片、文物摄影照片400个版面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科技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2个以上中型或4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并主笔完成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或完成田野考古相应的本专业科技考古工作,并主笔完成科技考古研究报告。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熟悉掌握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状况,有管理藏品或资料2000件(份)以上的经历,能较准确鉴定藏品和完成编目建档工作,并对藏品或资料实施科学管理。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中型陈列的总体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主持完成2个以上中型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及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策划完成5个以上中型(10个以上小型)社会教育活动,完成讲解300次以上或每年完成专业授课(培训)3次以上;参与完成2个以上大型(5个以上中型)文创研发项目。

  5.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人员:参与本单位网络平台建设、管理,或参与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并主持1个以上数字化项目的具体实施。

  6.从事文物藏品保护、修复等工作的人员:主持编制2个以上经审批通过的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方案,或组织实施2个以上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方案,或主持保护(修复)5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本工作领域复杂的技术问题。

  7.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项目5个以上(其中2个以上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8.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一类以上的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具有3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9.从事文物绘图、拓片、摄影工作的人员:在正式公开出版物发表考古绘图、拓片、文物摄影照片200个版面以上。

  (三)申报馆员职称,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科技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或完成田野考古相应的本专业科技考古工作。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熟悉掌握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状况,有管理藏品或资料500件(份)以上的经历,能完成编目建档工作,并对藏品或资料实施科学管理。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中小型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及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社会教育活动,完成讲解150次以上;或参与完成文创研发项目。

  5.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人员:参与本单位网络平台建设、管理,或文物数字化保护、展示等工作。

  6.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等工作的人员:参与编制或实施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方案,或参与保护(修复)5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

  7.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参与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项目5个以上,且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8.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一类以上的文物具有一定的鉴定水平,具有5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9.从事文物绘图、拓片、摄影工作的人员:在正式公开出版物发表考古绘图、拓片、文物摄影照片50个版面以上。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熟悉业务工作规范和要求,能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 学术技术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或考古报告,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其中至少1篇为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3.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2项;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三位)或市厅级奖励一等奖(首位)。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取得馆员职称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著或合著1部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或考古报告,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或考古简报(第一作者)2篇以上;

  3.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前三位);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三位)或市厅级奖励二等奖以上(首位),或省级行业(学会)类奖励一等奖。

  (三)申报馆员职称,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著作、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或第二作者,需附检索报告)或考古简报1篇以上;

  2.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完成科研或业务项目;

  3.撰写的文物陈列大纲及展览解说词、文物保护规划、调查勘探报告、保护设计方案和通过验收的工程报告、监理报告等,经审核通过并正式采用。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并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职业培训。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特殊、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过国家级奖励前三位,或省部级奖励一等奖首位,或2项省部级奖励二等奖首位;

  2.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4.主持的本专业项目或取得的本专业成果得到行业广泛认可,并在全国名列前茅,产生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

  5.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

  6.有3名以上研究馆员提名推荐。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二等奖以上(前三位);

  2.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4.主持的本专业项目或取得的本专业成果得到行业广泛认可,并在全国名列前茅,产生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

  5.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人才称号;

  6.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县级以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30年以上,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7.有3名以上研究馆员提名推荐。

  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凡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的人员,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原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一条 因岗位调整需要进行转系列评审的,须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察合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当前等级职称以来所取得的,所附检索报告应为具有资质的查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0%,著作和课题项目重复率不得超过25%。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为准。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奖励主要指经批准开展的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创新奖、服务奖等,以及相关行业(学会)类奖励;国家级奖励是指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颁发的奖励,市厅级奖励(人才称号)是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奖励或授予的人才称号。省级行业(学会)类奖励应为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奖励。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经取得职称,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职称: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仍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6日。

(2020年7月17日印发)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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