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全省水资源统一调度,充分发挥调水工程的综合效益,加强本省骨干水网工程调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我厅起草了《山东省调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本网站公示公告,敬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公示期:2020年8月17日—9月17日
联系人:李海澎,联系电话:0531-86593660
电子邮箱:lihaipengds@shandong.cn
《山东省调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自1989年引黄济青工程通水以来,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和持续建设,目前全省骨干水网工程总长度已达1459公里,设计调水能力20.4亿立方米,供水范围已经覆盖全省除临沂、日照、泰安之外的其他13个市,形成了“一纵多横、两湖多库、三源多口”骨干水网新格局。
我省水网工程情况较为复杂,一是目前骨干水网工程已有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引黄济青工程、胶东调水工程、黄水东调工程、峡山水库战略水源地工程,还需通过南四湖、东平湖两个部委管理的湖泊、各市骨干水网配套工程进行输水、调蓄;二是多水源配置,包括黄河水、长江水、当地水;三是工程分属于不同单位运行管理,需协调多个单位联合运行。为加全省水网调度管理工作,协调全省跨区域调水统一调度管理提供政策依据,制定适应全省调水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必须的。
为强化调水管理,规范调水管理行为,进一步推进水利行业强监管,确保调水管理各项工作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调水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调水计划管理、调度组织实施、水价及水费收缴、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规定,为切实实现全省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本省骨干水网工程调水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1.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骨干水网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用水管理、水质保护、监督保障等活动。
2.职责分工。规范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水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3.调水计划管理。制定了骨干水网工程受水地区调用水计划上报,省水利厅组织编制骨干水网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下达。
4.调度组织实施。对工程水量调度实施原则、调度实施方案、调度应急预案、水量水质监测及相关信息报送、水质保护、安全生产做出规范。
5.水价及水费收缴。明确了水价定价机制,水费收缴制度。
6.监督检查。制定了调水计划、调度方案执行、调度指令下达和执行、配套工程接水、调水秩序维持、水费收缴情况监督检查及处罚制度。
三、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自2020年3月至7月,我厅通过书面、座谈等形式多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山东省调水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多次修改。2020年7月21日,组织召开了《山东省调水管理办法(试行)》专家咨询会,邀请了相关方面专家,有关市水利(水务)局、工程管理单位代表参加,对条款内容、合法性等进行了咨询。
2020年8月17日至9月17日,根据专家咨询意见修改后的《山东省调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有关处室、工程管理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
2020年10月,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山东省调水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8月17日至9月1日,省水利厅向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8月17日至9月17日通过山东水利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相关单位意见18条,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经认真研究,采用部分意见建议,具体如下:
1、“相关运行管理单位要实现交水断面水量、水质及调度信息实时共享”。建议去掉,目前无法实现调度信息实时共享。
予以采纳,修改为相关运行管理单位要实现交水断面水量、水质及调度信息共享。
2、“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水质保护、工程巡查、水质监测及时发布水质预警信息”。改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水质保护、工程巡查、水质监测”。理由是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无权发布水质预警信息。
予以采纳,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发布内部水质预警信息。及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上级部门报告水量、水质监测数据。
3、增加一条“分水实施”,内容为“骨干水网工程管理运行单位与用水地市协商确定分水时段和分水流量,确保工程安全;各用水市在不超出其用水计划水量的范围内,可与骨干水网工程管理运行单位协商,在其所辖分水口门之间内部调整水量分配”,不予采纳。
4、删除“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责任签订供用水协议并收取水费”、“水费收缴相关工作”。予以采纳,修改为配合水费收缴相关工作。
5、用水计划建议应商同级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议删除,不予采纳。
6、骨干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执行中遇雨情、工情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改为“骨干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执行中遇雨情、工情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提前一个月按原审批程序报批”,不予采纳。
7、“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是实施骨干水网工程水量调度的依据”,改为“调度计划是实施骨干水网工程水量调度的依据”,理由是前文未提及调度指令事项,不予采纳。
8、“骨干水网工程管理单位供水水费,由受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统一缴纳”,增加“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采纳。
9、“骨干水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上级部门报告水量、水质监测数据。”提到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义不明确,建议对应骨干水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相关职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水量、水质监测数据报告的层级和权限, 不予采纳。
10、办法中多次提到“供用水协议”,建议明确供用水协议签订的责任主体和相关程序,不予采纳。
11、建议将“签订供用水协议并收取水费”修改为“签订供用水协议,组织安装符合要求的计量设施并收取水费”。理由: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七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予以采纳,修改为“安装的流量监测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定期校准或经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
12、本办法所称“省调水中心”专指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专指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理由: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以下简称省调水中心)这种说法不规范,予以采纳。
1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不规范。理由: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范表述为“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予以采纳。
14、 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增加落实省年度用水调度计划。 理由:取自第十九条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省年度用水调度计划,予以采纳。
15、建议删除“水质保护”,该职责属于生态环境部门。不予采纳,水质保护是指工程管理范围内职责。
16、建议将文件中的“省水利厅”修改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纳
17、建议将“用水计划”修改为“取用水计划”。理由:有些蓄水工程可能只取水,多年调节,年度内可能不用水,不予采纳。
18、供用水各方执行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水价。建议增加(省范围内工程没有核定价格的,参照并不高于省发改委类似工程相关价格执行),不予采纳,不符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