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字体:
打印
时间: 2020- 07- 09 09: 45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省委“两区”建设专题会议部署要求,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最大限度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省市管理权限,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

2月28日,省委召开“两区”建设专题会议,提出向“两区”实行“负面清单制”放权的意见。6月12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近年来一直实行的正面放权单一模式扩展为正面放权、负面放权两种模式,明确了“负面清单”的法律地位,为省市两级尽可能赋予“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行政权力事项提供了法治保障。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形成《通知》(送审稿),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对做好“负面清单制”放权做出了明确安排。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中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列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共包含213项事项,仅占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总数的7.5%。其中,行政许可185项,行政确认6项,其他行政权力22项;涉及国家安全的27项,涉及公共安全的52项,涉及生态安全的28项,涉及意识形态安全的63项,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32项,放在省级实施更有利于工作开展和受上级部门委托不能再委托事项7项。“负面清单”之外的其他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均可由“两区”承接。

《通知》要求,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按照“一次放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3市政府,指导“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梳理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直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之后,“两区”可根据自身承担的改革和发展任务,陆续承接省级权力事项。

《通知》强调,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要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并将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济青烟3市政府要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 金中丽
分享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