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和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8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反馈省自然资源厅。
传真:0531-88929042,电子邮箱:sdskgc@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24日
《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资产的实物量表征,是矿业开发的对象和核心要素,是矿产资源规划、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随后,部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范围、程序、时限要求、专家选择、信息管理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工作等提出具体要求。6月2日,我厅出台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调整了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和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精神,提升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
4.《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八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二章,评审备案权限和范围。明确了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四章,评审、备案管理。明确了评审备案办理时限、工作程序、申报材料、审查重点等。
第五章,评审机构与专家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的职责,通过不定期抽查、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监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分别对申报单位、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附则。
四、重点问题说明
(一)优化调整评审备案事项。一是“减范围”。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二是“减环节”。取消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评审备案“一站式”受理。三是“减要件”。申请人提交要件数量由9件减至4件。四是“减时限”。受理时限由原来15天减至5个工作日,评审备案时限由原来110天减至60个工作日。总体评审备案时限减少近50%。
(二)明确省市评审备案权限范围。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原则上与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一致,由省市两级负责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进一步夯实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责任,实现齐抓共管,重心下移。
(三)明确了评审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评价等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四)强调了现场核查的情形。首次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或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达到大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原则上应采取会议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提出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规定了申报单位、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规定了保密、回避以及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