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根据《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自201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对住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和省政府授权,山东省16市全部实行了住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或备案,不需再提交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的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应对其申报住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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