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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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 07- 17 18: 02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6月23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10日省政府第333 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省政府于2018年8月颁布了《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第320号令)。该决定的颁布实施,对凸显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战略中的核心地位,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初,为了进一步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放权范围,将下放至济南、青岛、烟台3市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扩大至其他13个市,并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实行定向放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的委托下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为此,省政府专门制定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二、下放权力事项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下放是原则,不下放是例外”的指示精神,对列入4张清单的所有行政权力事项,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能放则放,确保调整事项理得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二是坚持民主协商,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放、接双方充分协商一致,避免“零办理”或者关联事项不同步;三是坚持依法委托,由委托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四是对接新的权责清单,并按照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对权责清单中的个别表述作出修正,提高放权的精准度和科学性。另外,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取消或者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因办理量较少而没有必要下放的事项、由省级实施更有利于相关工作开展的事项、地方无承接能力和意愿的事项,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不适宜下放实施的权力事项,本次不予调整下放。

  (二)实施要求

  《决定》明确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和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后,承接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权力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规范问题。

  (三)下放的具体事项

  一是将第二批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二是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三是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四是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责任编辑: 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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