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16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0〕137号 发布日期: 2020-07-17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兵房岭渡槽迁移异地保护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兵房岭渡槽迁移异地保护的批复

鲁政字〔2020〕137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对沂水县文物保护单位兵房岭渡槽实施迁移保护的请示》(临政报〔2020〕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兵房岭渡槽进行异地迁移保护。

  二、你市要加强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等基础工作。做好迁移工程全程监管,采取有效防护、避震措施,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确保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文物和人员安全。按照文物原有工艺、原有形制和原有材料开展迁移,最大限度保留原有信息,做好文物信息展示说明工作。迁移工程要与文物本体修缮工程统筹实施,避免对文物的二次干扰。迁移工程相关资料全部归入文物档案予以保存。

  三、你市要明确迁移工程后该文物的具体管理责任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和后续利用工作。

  四、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迁移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由临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17日印发


责任编辑: 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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