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0-05-08
标  题: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发改成本〔2020〕654号 发布日期:2020-06-02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0〕654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山东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鲁司函〔2020〕9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组织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考试费每人每科81元,其中省财政23元(含应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由省集中上缴),市财政58元;主观题考试费每人80元,其中省财政32元(含应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20元,由省集中上缴),市财政48元。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用于组织管理、考场租赁、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8日
(2020年5月10日印发)


责任编辑: 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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