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需要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确也需要妥善处理其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并非总与个人隐私保护处于紧张关系。笔者认为,个人隐私的保护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石,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利于个人隐私的保护。
一、个人隐私保护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前提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从事政务公开工作的同仁们应该对此关注,因为《民法典》中有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这部《民法典》在第六篇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中将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范围给予了明确,以后关于政府信息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判断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所谓个人信息,也称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欧盟1995年指令将其界定为任何有关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信息,而所谓可识别的自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识别号码或一个以上的身体上、心理上、经济上、文化上或社会上同一性的特定要素被识别出来的人。我国台湾地区1995年《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则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识别该个人的资讯纳入了个人信息的范畴。虽然个人信息的范围仍处于激烈争论之中,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个人信息的范围逐步拓展,电子邮件地址等也被纳入其范围。
从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始终是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制度紧密相关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都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相当部分政府信息为个人信息,政府应该或者可以公开的这些个人信息首先必须是依法收集的、并且应当保证其正确、完全且处于最新状态,而这恰恰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事项。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1980年通过的《隐私保护与个人资料跨境流通指导原则》、欧盟1995年通过的《个人资料处理及自由流通保护指令》、中国的刚刚颁布的《民法典》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代个人资料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资料收集限制原则、个人参加原则、安全保护原则。首先,资料收集利用限制原则不仅要求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一般在获得资料主体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而且要求个人资料的收集目的特定合法、个人资料的取得方法合法公正。其次,个人参加原则要求保证个人接近其个人资料及对个人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一般而言,个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个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第三,资料安全原则要求个人资料应当给予适当的安全保护,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从中国多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过程来看,如果不能正确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及个人信息可以公开的特殊情形,实际上不仅不利于个人信息的真正保护,也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政府不仅是个人信息的最大拥有者,而且政府在个人信息的采集、储存、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侵犯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力。因此,政府可能是个人信息隐私的最大危害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之前,并非意味着政府信息中的个人信息是安全的,个人对于信息采集毫无对抗权力、对信息的流转毫不知情、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无权接近的情况下,不仅不能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真实、全面,而且实际上也存在“严重泄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2017年11月以来,有媒体相继披露了安徽、重庆、湖北、江西等地政府部门官网在公示中存在大面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这些公示未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作出必要处理。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现象,集中表现在对贫困户、脱贫名单等信息的公示中,贫困户信息到底要不要公开?为了保证贫困补贴发放的公平公正,答案应是肯定的。但不能将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对立起来,贫困户的隐私也应受到保护,公开须遵循合理的限度,有效公示与隐私保护应该平衡,也可以平衡。不加任何处理地将相关人员和家庭的个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全部晒在网上,其必要性严重存疑,与公民个人的隐私保护也形成了一种明显冲突。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特别提出,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近几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轮政府网站的抽查和整改行动,旨在提高各级政府网站的效能和服务质量。以此为契机,《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将信息发布的规范问题纳入到对政府网站的抽查与考核中去,形成有效的倒逼力量,让各级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行为确立规范意识,避免其成为个人隐私泄露的一大源头。
事实上,政府信息的公开不仅会促使政府依法收集个人信息,而且采取措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正确、完全及保持最新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信息公开是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有效途径。
总之,在我国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触及个人隐私的保护这一敏感问题。但是,隐私的基本特征并非秘密,而是个人对于私生活的可控性。政府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不仅不是势不两立的关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体现为互相促进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必将是个人隐私得到妥当保护的过程,个人隐私保护逐渐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作者:周晓辉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