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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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01 17:41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委主任负责制。明确办公室为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分管办公室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负责。

六、以下信息不得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七、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分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审核批准。

八、我委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九、公文制作过程中,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

    十、需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一、已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二、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但其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涉密内容不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三、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务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同时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十四、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五、各处室加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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